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 35 條
- 1.票券金融公司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應編製年報,並應將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決議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於股東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分別報請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備查;年報應記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 2.票券金融公司應將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於其本公司所在地之日報或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公告。但已符合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者,得免辦理公告。
- 3.前項應行公告之報表及項目,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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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35條的規定,票券金融公司每屆營業年度結束後應編製年報,並且在股東會承認後15天內向主管機關和中央銀行報請備查。該年報應包括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的決議以及其他由主管機關指定的項目。年報的記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此外,票券金融公司應將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以及其他由主管機關指定的項目,公告在其所在地的日報或者按照主管機關指定的方式進行。然而,如果已符合證券交易法第36條的規定,則可以免除公告的要求。 在進行報表和項目公告時,必須經由會計師的查核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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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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