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44條的規定,票券商有以下兩項義務: 1. 按照主管機關或中央銀行的要求,在指定的期限內提供關於其營運狀況的表報、報告或資料。 2. 在必要的情況下,主管機關可以要求票券商的相關人員,在指定的期限內提供真實的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相關資料和報告。 舉例來說,主管機關可以要求票券商提供其營業報告、盈利情況報告或者財務報告,以便評估其營運狀況和財務狀況。此外,主管機關也可以要求票券商的關係人員提供他們的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相關資料和報告,用於監督和評估票券商及其關係人的運作和財務情況。 參考資料: (1) 票券金融管理法(最新修訂版) (2) 財政部網站:https://www.mof.gov.tw/ct.asp?xItem=48087&ctNode=6705&mp=1
票券商應依主管機關或中央銀行之要求,於限期內據實提供有關其營運狀況之表報、報告或資料。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命票券商之關係人,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
立法理由一、由於票券商之營運資料及表報,對瞭解票券商營運情況及對票券商之監督管理至為重要,爰於第一項規定票券商提供資料之義務。此外,為防範關係人交易及人頭戶交易等有礙票券商之健全經營情形,爰於第二項規定票券商關係人之資料提供義務。 二、本條係參考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定之。
一、由於票券商之營運資料及表報,對瞭解票券商營運情況及對票券商之監督管理至為重要,爰於第一項規定票券商提供資料之義務。此外,為防範關係人交易及人頭戶交易等有礙票券商之健全經營情形,爰於第二項規定票券商關係人之資料提供義務。 二、本條係參考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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