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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管理法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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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檢查票券商或其關係人之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
  2. 2.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為前項規定事項之檢查,並向主管機關據實提出報告;其費用,由票券商負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45 條,主管機關可以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來檢查票券商或其關係人的業務、財務以及其他相關事項。此外,在必要時,主管機關還可以指定專門職業和技術人員來進行檢查,並根據實際情況向主管機關提出報告。這些檢查的費用由票券商承擔。 這段法條強調了主管機關對於票券商和其關係人的監督權力。主管機關可以隨時檢查他們的業務運作、財務狀況和其他相關事項,以確保他們的運作符合法規要求。同時,如果有需要,主管機關還可以指定專業人員進行檢查,並根據檢查結果向主管機關提供報告。此外,值得注意的是,這些檢查費用需要由票券商自己承擔。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900627 制定)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檢查票券商或其關係人之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為前項規定事項之檢查,並向主管機關據實提出報告;其費用,由票券商負擔。

立法理由一、為確實瞭解並掌握票券商經營情況,提高票券商守法性,爰於第一項賦予主管機關對票券商及其關係人之檢查權,主管機關並得委託適當機構為之。   二、另於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進行檢查,以充分發揮金融檢查之效果。而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金融檢查之費用,由票券商負擔。   三、本條係參考銀行法第四十五條及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定之。

  • 主管機關名詞
  • 關係人名詞
(0900627 制定)

一、為確實瞭解並掌握票券商經營情況,提高票券商守法性,爰於第一項賦予主管機關對票券商及其關係人之檢查權,主管機關並得委託適當機構為之。   二、另於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進行檢查,以充分發揮金融檢查之效果。而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金融檢查之費用,由票券商負擔。   三、本條係參考銀行法第四十五條及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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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45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檢查票券商或其關係人之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主管機關於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4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