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45 條,主管機關可以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來檢查票券商或其關係人的業務、財務以及其他相關事項。此外,在必要時,主管機關還可以指定專門職業和技術人員來進行檢查,並根據實際情況向主管機關提出報告。這些檢查的費用由票券商承擔。 這段法條強調了主管機關對於票券商和其關係人的監督權力。主管機關可以隨時檢查他們的業務運作、財務狀況和其他相關事項,以確保他們的運作符合法規要求。同時,如果有需要,主管機關還可以指定專業人員進行檢查,並根據檢查結果向主管機關提供報告。此外,值得注意的是,這些檢查費用需要由票券商自己承擔。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檢查票券商或其關係人之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為前項規定事項之檢查,並向主管機關據實提出報告;其費用,由票券商負擔。
立法理由一、為確實瞭解並掌握票券商經營情況,提高票券商守法性,爰於第一項賦予主管機關對票券商及其關係人之檢查權,主管機關並得委託適當機構為之。 二、另於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進行檢查,以充分發揮金融檢查之效果。而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金融檢查之費用,由票券商負擔。 三、本條係參考銀行法第四十五條及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定之。
一、為確實瞭解並掌握票券商經營情況,提高票券商守法性,爰於第一項賦予主管機關對票券商及其關係人之檢查權,主管機關並得委託適當機構為之。 二、另於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進行檢查,以充分發揮金融檢查之效果。而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金融檢查之費用,由票券商負擔。 三、本條係參考銀行法第四十五條及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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