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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票券商對於主管機關對其缺失所為之處分或命其改善事項,應即研提具體改善措施,並將已執行情形或預計執行事項,提報董事會。
  2. 前項會議應通知監察人列席,並責其追蹤考
  3. 前二條及前二項規定,於第七條第一項之機構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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