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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 48 條

  1. 1.票券金融公司經主管機關准,得以含當年度虧損之累積虧損,於當年度辦理減少資本,銷除股份。
  2. 2.票券金融公司於主管機關派員監管、接管或勒令停業進行清理期間發行新股,主管機關得限制原有股東之認購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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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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