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以上提供的資料,我無法直接找到票券金融管理法第48條的內容,因此無法逐條釋義。
票券金融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得以含當年度虧損之累積虧損,於當年度辦理減少資本,銷除股份。 票券金融公司於主管機關派員監管、接管或勒令停業進行清理期間發行新股,主管機關得限制原有股東之認購比率。
立法理由一、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公司非依減少資本之規定,不得銷除其股份」,按目前經濟部規定,公司因銷除虧損而減少資本,該虧損應經年度終了時之決算程序,並經股東常會承認;即公司若因銷除虧損辦理減資,應以上年度之累積虧損為限。按票券金融公司業務涉及其他金融機構及企業之資金調度,當票券金融公司發生重大虧損,但仍有繼續經營之價值時,應即辦理減資,再辦理增資,以健全財務結構。依上述公司法規定須待年度終了始得辦理減資,對於票券金融公司有必要在短期內減資及增資之情形有難以適用之處,爰為第一項規定。按此,票券金融公司雖經主管機關核准,得以含當年度虧損之累積虧損,於當年度辦理減少資本,銷除股份,惟其他相關之減資程序,如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召開股東會、公告、通知及準備相關財務報表等資料,均應依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依據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應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按原有股份比率儘先分認。但票券金融公司經主管機關派員監管、接管或勒令停業進行清理期間,該公司已無法健全經營,且原股東可能因鉅額虧損,無力再認購增資股或不適宜由原股東認購增資股。鑒於此有必要另洽財務健全且具專業經營能力之特定人投資,以健全公司經營,恢復市場信心,爰於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得限制原有股東之認購比率。至於原有股東未認購者,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三項後段規定,得公開發行或洽由特定人認購。
一、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公司非依減少資本之規定,不得銷除其股份」,按目前經濟部規定,公司因銷除虧損而減少資本,該虧損應經年度終了時之決算程序,並經股東常會承認;即公司若因銷除虧損辦理減資,應以上年度之累積虧損為限。按票券金融公司業務涉及其他金融機構及企業之資金調度,當票券金融公司發生重大虧損,但仍有繼續經營之價值時,應即辦理減資,再辦理增資,以健全財務結構。依上述公司法規定須待年度終了始得辦理減資,對於票券金融公司有必要在短期內減資及增資之情形有難以適用之處,爰為第一項規定。按此,票券金融公司雖經主管機關核准,得以含當年度虧損之累積虧損,於當年度辦理減少資本,銷除股份,惟其他相關之減資程序,如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召開股東會、公告、通知及準備相關財務報表等資料,均應依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依據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應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按原有股份比率儘先分認。但票券金融公司經主管機關派員監管、接管或勒令停業進行清理期間,該公司已無法健全經營,且原股東可能因鉅額虧損,無力再認購增資股或不適宜由原股東認購增資股。鑒於此有必要另洽財務健全且具專業經營能力之特定人投資,以健全公司經營,恢復市場信心,爰於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得限制原有股東之認購比率。至於原有股東未認購者,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三項後段規定,得公開發行或洽由特定人認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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