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辦理短期票券保證、背書之授信業務,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三條之二、第三十三條之四及第三十三條之五規定。
根據上述資料,法律系教授應針對《票券金融管理法》第49條進行釋義。然而,在提供的文本中並未包含有關該條款的任何資訊。因此,無法針對該條進行釋義。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短期票券保證、背書之授信業務,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三條之二、第三十三條之四及第三十三條之五規定。
立法理由一、票券金融公司因辦理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業務而承擔風險,為使票券金融公司對利害關係人之授信有所規範,爰規定票券金融公司在辦理對利害關係人有關短期票券保證、背書之授信業務,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三條之二、第三十三條之四及第三十三條之五規定辦理。 二、本條係參考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及票券商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定之。
一、票券金融公司因辦理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業務而承擔風險,為使票券金融公司對利害關係人之授信有所規範,爰規定票券金融公司在辦理對利害關係人有關短期票券保證、背書之授信業務,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三條之二、第三十三條之四及第三十三條之五規定辦理。 二、本條係參考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及票券商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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