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因行使質權或抵押權而取得之股票或不動產,除符合第四十條規定者外,其處分期限準用銀行法第七十六條規定。
根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0條,票券金融公司在行使質權或抵押權取得股票或不動產時,除了符合第40條規定的情況外,其處分期限將適用銀行法第76條的規定。 這意味著票券金融公司如果擁有股票或不動產,他們必須在特定的期限內將其處分。如果不符合第40條的條件,則會適用銀行法第76條的相關規定。
票券金融公司因行使質權或抵押權而取得之股票或不動產,除符合第四十條規定者外,其處分期限準用銀行法第七十六條規定。
立法理由票券金融公司辦理保證業務,其行使抵押權或質權而取得之擔保物,遇景氣低迷時期,可能因處分不易或處分所得價金較低,而產生損失。為符合實際需要,爰規定準用銀行法第七十六條擔保品處分期限之規定。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保證業務,其行使抵押權或質權而取得之擔保物,遇景氣低迷時期,可能因處分不易或處分所得價金較低,而產生損失。為符合實際需要,爰規定準用銀行法第七十六條擔保品處分期限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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