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 51 條
票券金融公司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準用銀行法第六十一條之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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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51 條規定,當票券金融公司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準用銀行法第六十一條之一規定。根據銀行法第六十一條之一,在銀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適用於銀行類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如果該公司違反銀行法的規定,行政主管機關可能採取處置或下令改正措施,並罰款。這意味著當票券金融公司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時,採用類似的規定進行處理和制裁。然而,根據所提供的資料,無法找到與該條款具體相關的參考案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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