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商負責人或職員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62條,如果票券商負責人或職員違反了第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將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這項法規主要是針對票券商的負責人或職員,如果他們違反了第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即違背了票券金融管理法中關於負責人或職員的義務,就會面臨刑事責任。根據該法條,違反者的刑罰可能是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參考資料:《票券金融管理法》、刑法相關法律資料。
票券商負責人或職員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票券商負責人或職員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收取佣金或不當利益者,屬違反重大規定,爰規定科處刑罰,以收嚇阻之效。 二、本條係參考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定之。
一、票券商負責人或職員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收取佣金或不當利益者,屬違反重大規定,爰規定科處刑罰,以收嚇阻之效。 二、本條係參考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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