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 62 條
票券商負責人或職員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62條,如果票券商負責人或職員違反了第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將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這項法規主要是針對票券商的負責人或職員,如果他們違反了第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即違背了票券金融管理法中關於負責人或職員的義務,就會面臨刑事責任。根據該法條,違反者的刑罰可能是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參考資料:《票券金融管理法》、刑法相關法律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