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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管理法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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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負責人或職員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62條,如果票券商負責人或職員違反了第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將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這項法規主要是針對票券商的負責人或職員,如果他們違反了第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即違背了票券金融管理法中關於負責人或職員的義務,就會面臨刑事責任。根據該法條,違反者的刑罰可能是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參考資料:《票券金融管理法》、刑法相關法律資料。

立法沿革 1

(0900627 制定)

票券商負責人或職員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票券商負責人或職員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收取佣金或不當利益者,屬違反重大規定,爰規定科處刑罰,以收嚇阻之效。 二、本條係參考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定之。

  • 第十一條第二項條文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0900627 制定)

一、票券商負責人或職員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收取佣金或不當利益者,屬違反重大規定,爰規定科處刑罰,以收嚇阻之效。 二、本條係參考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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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管理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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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62 條規定:「票券商負責人或職員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6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