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六條或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61條,違反第六條或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的行為將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的罰金。 參考範例:如果有人違反了票券金融管理法第六條或第八條第一項的規定,例如在票券市場進行詐欺或操縱股價等不當行為,如果證明罪行成立,他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的罰金。
違反第六條或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對於違反第六條非票券商而經營短期票券簽證、承銷、經紀或自營業務;或違反第八條第一項非票券商而使用易於使人誤認其為票券商之名稱者,屬違反重大規定,爰規定科處刑罰,以收嚇阻之效。
對於違反第六條非票券商而經營短期票券簽證、承銷、經紀或自營業務;或違反第八條第一項非票券商而使用易於使人誤認其為票券商之名稱者,屬違反重大規定,爰規定科處刑罰,以收嚇阻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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