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 63 條
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或職員違反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兼職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其兼職係經票券金融公司指派者,受罰人為票券金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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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63 條】規定了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或職員違反該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兼職的罰則。如果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或職員違反該規定兼職,將受到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的罰鍰。另外,如果這種兼職是經由票券金融公司指派的,罰則則由該公司承擔。 根據這條法規的解釋,如果票券金融公司的負責人或職員違反票券金融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三項對兼職的限制,他們將面臨從新臺幣二百萬元到新臺幣二千萬元的罰金。另外,如果他們是經由該公司指派兼職,該公司必須承擔這個罰款。而這條法規的目的在於確保票券金融公司的負責人或職員不會利用兼職侵害公司利益或違反法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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