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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 6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或職員違反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兼職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其兼職係經票券金融公司指派者,受罰人為票券金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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