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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 64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二、違反第十九條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經營未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 四、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五、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限制。 六、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所定之總餘額。 七、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規定所定之業務、財務比率或所為之限制或處置。 八、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一條規定所定之比率或所為之限制或處置。 九、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未建立內部控制及稽制度或未確實執行。 十、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立即函報財務報表及虧損原因;或同條第二項規定,未於限期內補足資本,或未依限制營業、勒令停業之處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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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64條,違反該法規定的情形有以下十個: 1. 違反第16條第1項規定。 範例:未依法提供票券金融業務相關資料,拒絕配合主管機關的調查。 2. 違反第19條規定。 範例:未依法對投資人進行風險揭示,誤導或隱瞞相關資訊。 3. 違反第21條第3項規定,經營未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 範例:未經核准即經營票券金融業務,如進行未經授權的票券發行。 4. 違反第28條第1項規定。 範例:違反主管機關對票券金融業務所定的業務範圍限制,超越或從事未經核准的業務。 5.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30條第1項規定所為之限制。 範例:未遵守主管機關對公司業務所設定的限制,如未經授權進行某些交易或提供某些金融服務。 6.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31條第1項規定所定之總餘額。 範例:未遵守主管機關對公司資本及總餘額的規定限制,如未經核准或超越規定的金額範圍。 7.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33條規定所定之業務、財務比率或所為之限制或處置。 範例:未遵守主管機關對業務、財務比率或其他限制的規定,如未按照要求進行風險管理或未遵守資本適足性要求。 8.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41條規定所定之比率或所為之限制或處置。 範例:未遵守主管機關對比率或其他限制的規定,如未按照要求進行風險管理或未遵守業務範疇的設定。 9. 違反第43條規定,未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或未確實執行。 範例:未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或存在控制缺失,導致風險無法有效管理或監督。 10. 違反第47條第1項規定,未立即函報財務報表及虧損原因;或同條第2項規定,未於限期內補足資本,或未依限制營業、勒令停業之處分辦理。 範例:未按照規定及時報送財務報表或未遵守主管機關對資本補充的要求,或不按要求進行業務限制或停業措施。 根據最新修正的「票券金融管理法」,上述違反情事的處罰為新臺幣2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罰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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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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