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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 65 條

  1. 1.票券商或其關係人,於主管機關第四十四條規定,要求其於限期內據實提出表報、報告或其他有關資料;或依第四十五條規定,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或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查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時,其負責人或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票券商或其關係人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一、拒絕檢查或拒絕開啟金庫或其他庫房。 二、隱匿或毀損有關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三、對檢查人員之詢問,無正當理由不為答復或答復不實。 四、逾期提報主管機關所指定之表報、報告或資料,或提報不實、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費用。
  2. 2.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清算機構之負責人、職員或其關係人,有前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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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65條的規定,票券商或其關係人在主管機關要求提供表報、報告或其他相關資料時,如果其負責人或職員有以下情況之一,將被處以罰鍰: 1. 拒絕檢查或開啟金庫或其他庫房。 2. 隱匿或毀損有關業務或財務狀況的帳冊文件。 3. 對檢查人員的詢問無正當理由不回答或回答不實。 4. 未按指定期限提報主管機關要求的表報、報告或資料,或提報不實、不完整或未繳納查核費用。 此外,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清算機構的負責人、職員或其關係人如果有上述情況之一,也將受到相同的罰則。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票券商在主管機關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時,拒絕開啟其金庫,將可能被處以新台幣2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罰鍰。另外,如果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清算機構的負責人在檢查過程中隱匿財務文件,也可能受到相同的罰則。 以上是根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65條的規定所得出的解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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