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65條的規定,票券商或其關係人在主管機關要求提供表報、報告或其他相關資料時,如果其負責人或職員有以下情況之一,將被處以罰鍰: 1. 拒絕檢查或開啟金庫或其他庫房。 2. 隱匿或毀損有關業務或財務狀況的帳冊文件。 3. 對檢查人員的詢問無正當理由不回答或回答不實。 4. 未按指定期限提報主管機關要求的表報、報告或資料,或提報不實、不完整或未繳納查核費用。 此外,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清算機構的負責人、職員或其關係人如果有上述情況之一,也將受到相同的罰則。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票券商在主管機關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時,拒絕開啟其金庫,將可能被處以新台幣2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罰鍰。另外,如果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清算機構的負責人在檢查過程中隱匿財務文件,也可能受到相同的罰則。 以上是根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65條的規定所得出的解釋。
票券商或其關係人,於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規定,要求其於限期內據實提出表報、報告或其他有關資料;或依第四十五條規定,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或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查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時,其負責人或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票券商或其關係人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一、拒絕檢查或拒絕開啟金庫或其他庫房。 二、隱匿或毀損有關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三、對檢查人員之詢問,無正當理由不為答復或答復不實。 四、逾期提報主管機關所指定之表報、報告或資料,或提報不實、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核費用。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清算機構之負責人、職員或其關係人,有前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立法理由一、為對票券商與其關係人及集中保管、結算、清算機構等有效管理,爰於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對未能配合第四十四條限期據實提供資料或第四十五條金融檢查者,處以行政罰鍰,以收嚇阻之效。 二、本條係參考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之一規定定之。
票券商或其關係人,於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規定,要求其於限期內據實提出表報、報告或其他有關資料;或依第四十五條規定,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或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查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時,其負責人或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票券商或其關係人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一、拒絕檢查或拒絕開啟金庫或其他庫房。 二、隱匿或毀損有關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三、對檢查人員之詢問,無正當理由不為答復或答復不實。 四、逾期提報主管機關所指定之表報、報告或資料,或提報不實、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核費用。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清算機構之負責人、職員或其關係人,有前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立法理由一、修正第一項序文末句為:「…,處票券商或其關係人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二、為落實票券金融公司遵守本法規定,主管機關可派員或委託適當之人檢查其業務,並可要求票券商或其關係人提出必要之資料,參考我國票券金融公司規模,以原罰鍰下限不調整,最高罰鍰提高二倍之方式,提高罰鍰額度,擴大罰鍰級距,以利主管機關參酌違規情節,核處適當之罰鍰金額,以落實法令遵循,強化金融監理。
一、為對票券商與其關係人及集中保管、結算、清算機構等有效管理,爰於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對未能配合第四十四條限期據實提供資料或第四十五條金融檢查者,處以行政罰鍰,以收嚇阻之效。 二、本條係參考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之一規定定之。
一、修正第一項序文末句為:「…,處票券商或其關係人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二、為落實票券金融公司遵守本法規定,主管機關可派員或委託適當之人檢查其業務,並可要求票券商或其關係人提出必要之資料,參考我國票券金融公司規模,以原罰鍰下限不調整,最高罰鍰提高二倍之方式,提高罰鍰額度,擴大罰鍰級距,以利主管機關參酌違規情節,核處適當之罰鍰金額,以落實法令遵循,強化金融監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