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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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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開始營業滿一年後,每年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一家分公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管理辦法第2條》,票券金融公司在開始營業滿一年後,每年都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一家分公司。具體來說,這項規定是指在票券金融公司開始營業一年後,即可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以獲得設立分公司的許可。這項規定的目的是鼓勵票券金融公司進一步擴大業務,在經過一年的運營穩定後,有資格設立更多的分公司。

  • 主管機關名詞
  • 分公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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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票券金融公司開始營業滿一年後,每年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一家分公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