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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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管理辦法第2條》,票券金融公司在開始營業滿一年後,每年都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一家分公司。具體來說,這項規定是指在票券金融公司開始營業一年後,即可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以獲得設立分公司的許可。這項規定的目的是鼓勵票券金融公司進一步擴大業務,在經過一年的運營穩定後,有資格設立更多的分公司。
- 主管機關名詞
- 分公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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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