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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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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申請設立分公司,經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准: 一、最近一年內違反金融法規受處罰鍰超過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或情節重大者。 二、最近一年內發生舞弊案未依規定呈報或舞弊案情節重大者。 三、負責人因業務上故意犯罪於最近一年內經判處罪刑確定者。 四、經主管機關或中央銀行糾正其缺失,尚未切實改正,且其情節重大者。 五、最近一年內內部控制有嚴重缺失者。 六、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有虧損或累積虧損者。 七、票券金融公司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未達百分之八者。 八、分公司營業計畫書顯欠周延妥適者。 九、有其他事實顯示有礙健全經營業務之虞或未能符合金融政策之要求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管理辦法」第3條的規定,票券金融公司申請設立分公司時,需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否則將不予核准: 一、最近一年內違反金融法規受處罰鍰超過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或情節重大者。 例如,如果一家票券金融公司在最近一年內因違反金融法規而被罰款超過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或者違規行為情節特別嚴重,那麼該公司的分公司申請就會被拒絕核准。 二、最近一年內發生舞弊案未依規定呈報或舞弊案情節重大者。 例如,如果一家票券金融公司在最近一年內發生重大的舞弊案件,但卻未按規定要求進行報告,或者舞弊案件的情節特別嚴重,那麼該公司的分公司申請就會被拒絕核准。 三、負責人因業務上故意犯罪於最近一年內經判處罪刑確定者。 例如,如果一家票券金融公司的負責人在最近一年內因業務上的故意犯罪行為被判處刑罰,那麼該公司的分公司申請就會被拒絕核准。 四、經主管機關或中央銀行糾正其缺失,尚未切實改正,且其情節重大者。 例如,如果一家票券金融公司被主管機關或中央銀行指出存在缺失,但尚未切實改正,且缺失情節特別嚴重,那麼該公司的分公司申請就會被拒絕核准。 五、最近一年內內部控制有嚴重缺失者。 例如,如果一家票券金融公司在最近一年內內部控制出現嚴重缺陷,例如財務管理不善或內部審計制度不完善,那麼該公司的分公司申請就會被拒絕核准。 六、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有虧損或累積虧損者。 例如,如果一家票券金融公司在上一個財務年度的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中出現虧損或累積虧損的情況,那麼該公司的分公司申請就會被拒絕核准。 七、票券金融公司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未達百分之八者。 例如,如果一家票券金融公司的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未達到百分之八,即資本不足以應對風險,那麼該公司的分公司申請就會被拒絕核准。 八、分公司營業計畫書顯欠周延妥適者。 例如,如果一家票券金融公司的分公司營業計畫書不周延或不恰當,計畫不夠具體,那麼該公司的分公司申請就會被拒絕核准。 九、有其他事實顯示有礙健全經營業務之虞或未能符合金融政策之要求者。 例如,如果有其他相關事實顯示該票券金融公司的經營業務有隱患,或者該公司未能遵守金融政策的要求,那麼該公司的分公司申請就會被拒絕核准。 以上是對於「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管理辦法」第3條的釋義,參考資料為「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網站上公布的最新版本(民國一百零四年)該法規所提供的資訊。這些規定旨在確保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的申請符合金融法規以及相關規定,以保障金融體系的穩定和公眾利益。

  • 分公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罰鍰名詞
  • 故意犯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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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票券金融公司申請設立分公司,經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核准: 一、最近一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