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票券金融公司申請設立分公司,經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准: 一、最近一年內違反金融法規受處罰鍰超過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或情節重大者。 二、最近一年內發生舞弊案未依規定呈報或舞弊案情節重大者。 三、負責人因業務上故意犯罪於最近一年內經判處罪刑確定者。 四、經主管機關或中央銀行糾正其缺失,尚未切實改正,且其情節重大者。 五、最近一年內內部控制有嚴重缺失者。 六、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有虧損或累積虧損者。 七、票券金融公司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未達百分之八者。 八、分公司營業計畫書顯欠周延妥適者。 九、有其他事實顯示有礙健全經營業務之虞或未能符合金融政策之要求者。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AI 深度解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此法條尚無 AI 深度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