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 票券金融公司申請設立分公司,應於每年五月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設立分公司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一)。 二、董事會會議紀錄。 三、分公司營業計畫書。 四、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 前項第三款所稱分公司營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擬設立之地點。 二、公司最近三年營業概況及分公司擴充情形。 三、預定分公司所在地區人口、工商企業及經濟金融概況。 四、市場環境評估(含對國內金融市場、經濟環境、預定分公司所在地區同業經營與競爭情況及客戶屬性等之分析)。 五、該分公司之內部管理控制制度。 六、該分公司組織結構、人員培訓與配置及相關設施(含預定負責人與業務人員之名冊及資歷證明文件)。 七、該分公司經營之原則、方針、利基及行銷策略。 八、該分公司未來三年營運量及損益預測(須列示預估基礎、參考資料來源及其重要基本假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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