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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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如果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因不可抗力事由需要暫停營業,該分公司需要在事由發生後的三天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停業,停業期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如果有必要,可以申請延長停業期限。根據這個規定,如果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遇到突發事件(如天災等)而無法繼續營業,該分公司可以申請停業,停業期限最長為三十日,並且可以延長停業期限。
- 分公司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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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