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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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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一類資本之範圍為普通股、永續累積特別股、預收股本、資本公積、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累積盈虧(應扣除營準備及備抵呆帳提列不足之金額)、非控制權益及其他權益項目(透過其他綜合損益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未實現利益除外)之合計數額減除商譽、出售不良債權未攤銷損失、庫藏股、不動產首次用國際會計準則時,以公允價值或重估價值作為認定成本產生之保留盈餘增加數及依票券金融公司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所規定之應扣除項目之金額。
  2. 2.第一類資本所稱永續非累積特別股列為第一類資本者,當次發行額度,應全數收足,且不得超過下列金額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超出限額部分,得計入第二類資本: 一、依前項規定計算之第一類資本金額。 二、投資於其他事業自第一類資本扣除金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描述,這個問題涉及到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3條的內容,該條款共有兩項。以下是對這兩項的釋義: 1. 第一類資本之範圍(Definitions of Tier 1 Capital) 第一類資本是指票券金融公司的資本結構中的高級資本(Tier 1 Capital),用於衡量公司的資本適足性。根據第3條第1項,第一類資本包括以下項目: - 普通股(Common stock) - 永續非累積特別股(Non-cumulative perpetual preferred stock) - 預收股本(Capital in excess of par) - 資本公積(Capital surplus) - 法定盈餘公積(Legal reserve) - 特別盈餘公積(Special reserve) - 累積盈虧(Accumulated earnings/losses)(應扣除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之評價利益、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提列不足之金額)(Adjusted for valuation allowances and reserves for fair value changes of financial assets or financial liabilities, operating reserves, and inadequate allowance for bad debt) - 非控制權益(Non-controlling interests) - 其他權益項目(Other equity items)(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利益除外)(excluding unrealized gains on available-for-sale financial assets) 舉例來說,公司的第一類資本可以包括普通股股票價值、資本公積、法定盈餘公積、累積盈虧等。 2. 永續非累積特別股發行限額(Limitation on Non-cumulative Perpetual Preferred Stock Issuance) 根據第3條第2項,如果票券金融公司將永續非累積特別股(Non-cumulative perpetual preferred stock)列為第一類資本,其發行額度必須完全收取且不得超過特定金額(百分之十五)。超出這個限額的部分可以被歸類為第二類資本。 這兩項釋義是根據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的條文而提供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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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第一類資本之範圍為普通股、永續非累積特別股、預收股本、資本公積、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累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