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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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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以下簡稱資本適足率):指合格自有資本除以風險性資產總額之比率。 二、合格自有資本:指第一類資本、合格第二類資本及合格且使用第三類資本之合計數額。 三、合格第二類資本:指可支應信用風險、作業風險及市場風險之第二類資本。 四、合格且使用第三類資本:指實際用以支應市場風險之合格第三類資本。 五、風險性資產總額:指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加計作業風險及市場風險應計提之資本乘以十二點五之合計數。但已自合格自有資本中減除者,不再計入風險性資產總額。 六、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指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負債表表內表外交易項目乘以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權數之合計數額。 七、作業風險應計提之資本:指衡量票券金融公司因內部作業、人員及系統之不當或失誤、或外部事件造成損失之風險,所需計提之資本。 八、市場風險應計提之資本:指衡量市場價格(如利率、股價、匯率)波動,致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負債表表內表外交易項目產生損失之風險,所需計提之資本。 九、永續特別股: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特別股: (一)無到期日;其有贖回條件者,贖回權係屬發行之票券金融公司,且在發行五年後應經主管機關准,始得贖回。 (二)訂有強制轉換為普通股之約定。 十、累積特別股:指票券金融公司在無盈餘年度未發放之股息,須於有盈餘年度補發之特別股。 十一、發行期限:指發行日至到期日之期間,如有約定可提前贖回或償還者,應依其得贖回或償還日期計算發行期限,但其提前贖回或償還須事先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及提供的內容,並沒有顯示出該法條是「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 2 條」,因此無法進行逐條釋義。

  • 期日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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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以下簡稱資本適足率):指合格自有資本除以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