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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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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二類資本之範圍為永續累積特別股、不動產首次適用國際會計準則時,以公允價值或重估價值作為認定成本產生之保留盈餘增加數、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採公允價值模式所認列之增值利益之百分之四十五、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永續特別股之合計數額減除依票券金融公司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所規定之應扣除項目之金額。
  2. 2.前項得列入第二類資本之備抵呆帳,係指票券金融公司所提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超過票券金融公司依歷史損失經驗所估計預期損失部分之金額。
  3. 3.第二類資本所稱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採信用風險標準法者,其合計數額,不得超過風險性資產總額百分之一點二五,採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者,其合計數額,不得超過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百分之零點六。
  4. 4.第二類資本所稱永續累積特別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次發行額度,應全數收足。 二、票券金融公司因付息致資本適足率低於發行時最低資本適足率要求者,應遞延支付股息,所遞延之股息不得再加計利息。
  5. 5.第二類資本所稱非永續特別股,列為第二類資本者,不得超過第一類資本百分之五十,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次發行額度,應全數收足。 二、發行期限五年以上。 三、發行期限最後五年每年至少遞減百分之二十。 四、票券金融公司因付息或還本,致資本適足率低於發行時最低資本適足率要求時,應遞延股息及本金之支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4條的規定,第二類資本包括多種項目。首先,永續累積特別股以及在首次適用國際會計準則時,根據公允價值或重估價值認定的成本產生的保留盈餘增加數和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以公允價值模式認列的增值利益之百分之四十五,這些都可以被列入第二類資本範圍。此外,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非永續特別股的合計數額也可以被扣除。其中,備抵呆帳的部分是指票券金融公司提存的超過根據歷史損失經驗所估計的預期損失的金額。至於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的規定是根據信用風險標準法或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採取的。根據信用風險標準法,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的合計數額不得超過風險性資產總額的百分之一點二五;根據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則不得超過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的百分之零點六。 對於永續累積特別股的定義,它是指符合以下條件的股票:首先,發行的額度必須全部收足;其次,如果票券金融公司因為支付息費而導致資本適足率低於發行時的最低資本適足率要求,則應延遲支付股息,這些延遲支付的股息不得再加上利息。 非永續特別股也是第二類資本的一部分,它的百分之五十不得超過第一類資本的百分之五十。此外,它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首先,發行的額度必須全部收足;其次,發行期限必須長於五年;第三,發行期限最後五年每年要以至少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進行減少;第四,在票券金融公司因為支付息費或還本而導致資本適足率低於發行時的最低資本適足率要求時,應延遲支付股息和本金。 這些規定是根據最新版的「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所提供的解釋。

  • 不動產名詞
  • 名詞
  • 標準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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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第二類資本之範圍為永續累積特別股、不動產首次適用國際會計準則時,以公允價值或重估價值作為認定成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