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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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5條的規定: 1. 第三類資本的範圍包括非永續特別股、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利益的45%,以及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之評價利益的45%之合計數額。 2. 第三類資本所指的非永續特別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a. 發行額度必須全數收足。 b. 發行期限必須為兩年以上。 c. 在約定的償還日期之前不得提前償還,除非經主管機關核准。 d. 如果票券金融公司由於付息或還本而使資本適足率低於發行時的最低資本適足率要求,則應遞延股息和本金的支付。 以上是根據該法條的規定,並根據我研究的參考資料得出的解釋。
- 非名詞
- 按名詞
- 所稱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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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