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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金融機構兼營票券金融業務許可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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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增加分支機構兼營票券金融業務,應依前條規定申請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兼營票券金融業務許可辦法第 5 條,金融機構如欲增加分支機構兼營票券金融業務,必須依照前一條的規定進行許可申請。 根據我所找到的最新資料,金融機構兼營票券金融業務許可辦法係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制定。此外,根據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公布的「金融行政處分法令索引」,本法令最新的修正版本為2018年3月13日公布之「金融機構兼營票券金融業務許可辦法」(據法規資料庫查詢結果)。然而,由於我未能找到具體範例與此條法規相關的案例,因此無法提供進一步的資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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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兼營票券金融業務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機構兼營票券金融業務許可辦法第 5 條規定:「金融機構增加分支機構兼營票券金融業務,應依前條規定申請許可。」(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機構兼營票券金融業務許可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