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商存儲保證金金額用途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
快速跳轉
- 1.票券金融公司經許可設立者,應於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前存儲保證金。
- 2.申請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之金融機構,應於主管機關許可時規定之期限內存儲保證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票券金融公司經許可設立者,應於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前存儲保證金。」這表示票券金融公司在申請核發營業執照之前,必須先存儲保證金。同樣地,「申請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之金融機構,應於主管機關許可時規定之期限內存儲保證金。」這意味著如果一家金融機構希望兼營票券金融業務,則必須在主管機關許可的期限內存儲保證金。 舉例來說,根據《票券金融業務管理辦法》第二條,台灣的投資公司在申請核發營業執照之前,需要存儲一定金額的保證金。此外,如果一家銀行希望兼營票券金融業務,它也必須在主管機關許可的期限內存儲保證金。 參考資料:《票券金融業務管理辦法》 範例:根據2014年發布的《票券金融業務管理辦法》,台灣的票券金融公司在向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申請核發營業執照之前,必須存儲保證金。這個保證金的金額將根據該公司規模和風險程度進行評估。例如,一家規模較小且風險較低的票券金融公司可能需要存儲較少的保證金,而一家規模較大且風險較高的公司可能需要存儲更多的保證金。這些保證金將作為公司的財務補充,以應對可能出現的風險和損失。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票券商存儲保證金金額用途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