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商存儲保證金金額用途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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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票券商應存儲之保證金金額如下: 一、票券金融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 二、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之金融機構:新臺幣五千萬元。
- 2.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增資時,應於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營業執照前補足保證金。
- 3.票券金融公司辦理減資時,得請求依比例退還已存儲之保證金。但所存儲之保證金金額,不得低於法定最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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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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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