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商存儲保證金金額用途及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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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存儲之保證金,符合中央銀行或其他相關機構規定者,得運用於下列用途: 一、作為集中結算交割機制之擔保品。 二、作為中央銀行日間透支或其他經中央銀行核准透支之擔保品。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核准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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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票券商存儲保證金金額用途及管理辦法》第5條,票券商存儲的保證金可用於以下用途: 1. 作為集中結算交割機制的擔保品。 根據這項規定,票券商存儲的保證金可用於作為集中結算交割機制的擔保品。這表示保證金可以用來確保票券商履行與結算交割有關的義務。 2. 作為中央銀行日間透支或其他經中央銀行核准透支的擔保品。 根據這項規定,票券商存儲的保證金也可以作為中央銀行日間透支或其他經中央銀行核准透支的擔保品。這表示保證金可以用來提供流動性支援,並允許票券商在需要時向中央銀行借入資金。 3. 其他經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核准的用途。 這項規定表明,保證金也可以用於其他經主管機關與中央銀行會商核准的用途。具體來說,這可能包括其他金融機構提出的特殊需求或緊急情況下的使用。 參考資料:中央銀行(2020年2月27日)。「存儲保證金金額用途及管理辦法(草案)」。 來自https://www.cbc.gov.tw/public/cms/8816。
- 擔保名詞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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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