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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存儲保證金金額用途及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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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依前條規定運用保證金者,應於每營業日或中央銀行或其他相關機構指定期日清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我所查到的參考資料,「票券商存儲保證金金額用途及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票券商在使用保證金後,應在每個營業日或中央銀行或其他相關機構指定的期日進行清償。 參考資料: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143條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C0030008&bp=5

  • 期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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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存儲保證金金額用途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票券商存儲保證金金額用途及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票券商依前條規定運用保證金者,應於每營業日或中央銀行或其他相關機構指定期日清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票券商存儲保證金金額用途及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