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商存儲保證金金額用途及管理辦法 第 7 條
快速跳轉
票券商應於每月十日前,向主管機關申報上月底存儲之保證金內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票券商存儲保證金金額用途及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票券商每個月的十日前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上個月底存儲的保證金內容。這意味著票券商需要定期向主管機關報告其保證金的情況。具體的報告形式和內容細節可能需參考主管機關相關的法規和指引文件,來確定詳細的申報程序和要求。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票券商存儲保證金金額用途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