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商買賣持有特定企業發行短期票券或債券標準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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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由金融機構兼營者,依銀行法或其他法令之規定,不適用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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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中的「票券商買賣持有特定企業發行短期票券或債券標準第2條」,如果票券商是由金融機構兼營的話,則不適用本標準。這可以解釋為,如果票券商是一家兼營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則不需要按照該標準進行特定企業發行的短期票券或債券的買賣或持有的要求。然而,具體的該法規相關的範例資料我目前並沒有提供,因此無法提供一個與參考資料有直接關聯的範例適用於該法規。
- 銀行法法規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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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