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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買賣持有特定企業發行短期票券或債券標準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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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稱同類交易對象,指同一票券商買賣相同交易天期或發行期次,且信用評等等級相當之短期票券或債券。
  2. 2.前項所稱信用評等等級,指短期票券或債券債務人(發行人、保證人或承兌人)或該特定債務之信用評等等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根據票券商買賣持有特定企業發行短期票券或債券標準第 5 條,該條款的釋義如下: 1. 同類交易對象是指同一票券商進行買賣的具有相同交易天期或發行期次的短期票券或債券。舉例來說,如果一個票券商同時買賣兩張期限為30天的相同信用評等等級的短期票券,這兩張票券就是同類交易對象。 2. 信用評等等級是指短期票券或債券的債務人(發行人、保證人或承兌人)或該特定債務的信用評等等級。舉例來說,如果一個特定企業發行的短期票券的信用評等等級為AAA,那麼該企業所發行的其他信用評等等級也應統一為AAA的票券都具有相同的信用評等等級。

  •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條文
  • 債務人名詞
  • 保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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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買賣持有特定企業發行短期票券或債券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票券商買賣持有特定企業發行短期票券或債券標準第 5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稱同類交易對象,指同一票券商買賣相同交易天期或發行期次,且信用評等等級相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票券商買賣持有特定企業發行短期票券或債券標準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