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商買賣持有特定企業發行短期票券或債券標準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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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法規,以下是對問題所提的特定企業發行短期票券或債券標準第6條的逐條釋義: 1. 票券商持有特定企業發行之短期票券及債券總額,不得超過該票券商淨值百分之十五。 根據參考資料中所提到的「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二條」,票券商持有特定企業發行的短期票券和債券的總額,不得超過該票券商的淨值的百分之十五。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的指引,票券商甲公司的淨值為1,000,000元,則其持有特定企業發行的短期票券和債券的總額不得超過150,000元。 2. 票券商負責人擔任董事或監察人之企業,該負責人為政府時,票券商持有該單一企業發行且經其他金融機構保證或承兌之短期票券及債券總額,不得超過該票券商淨值百分之十五,並得不計入前項持有總額。 根據參考資料中所提到的「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三條」,如果票券商的負責人同時擔任特定企業的董事或監察人,且該負責人是政府的成員,那麼票券商持有該特定企業發行的並經其他金融機構保證或承兌的短期票券和債券的總額,不得超過該票券商的淨值的百分之十五,且此部分可不計入前項持有總額。 範例參考資料:票券商乙公司的負責人同時是企業X的董事,且該負責人是政府的成員。如果票券商乙公司持有企業X發行並經其他金融機構保證或承兌的短期票券和債券的總額為200,000元,而票券商乙公司的淨值為1,000,000元,那麼票券商乙公司持有該特定企業發行的短期票券和債券的總額不得超過150,000元,且這150,000元不計入持有總額的計算。
- 持有名詞
- 監察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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