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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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授信及催收款之轉銷,應先就提列之備抵呆帳或保證責任準備等金額沖抵。如有不足,得列為當年度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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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法規第13條規定了票券金融公司在處理逾期授信及催收款時的相關辦法。根據該條規定,票券金融公司在處理逾期授信及催收款時,應先使用提列之備抵呆帳或保證責任準備等金額進行沖銷,如果仍然不足,則可以列入當年度的損失。這意味著在處理逾期授信和催收款時,公司應該先使用已提列的備抵呆帳或保證責任準備等金額,如果這些金額仍然不足以支付,則可以將不足的部分列為當年度的損失。 這一規定的參考資料是「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最新版本的資料可在票券金融公司的相關網站或財務部門獲取。例如,在2021年2月7日發佈的財務部公告中,該辦法的最新版本(109年2月7日財務部公告)被提及。根據這份公告,該辦法的第13條描述了逾期授信及催收款的處理辦法。 以下是與該法條有關的一個範例: 假設一家票券金融公司有一筆逾期的授信款項為100萬台幣,同時也有提列的備抵呆帳金額為50萬台幣。根據該法規的要求,公司應首先從已提列的備抵呆帳金額中使用50萬台幣來沖銷逾期款項。如果仍然有50萬台幣的款項無法支付,則公司可以將這部分不足的50萬台幣列入當年度的損失。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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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