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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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12條的規定: 1. 逾期授信及催收款的轉銷需經董事會的決議通過,並通知監察人。但如果主管機關要求轉銷的話,則應立即將其轉銷為呆帳,並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並通知監察人備查。董事會休會期間,常務董事會可以代行此項決議,並需通知監察人,之後再向董事會報告備查。 2. 如果該授信或轉銷呆帳符合《票券金融管理法》第49條適用《銀行法》第33條規定的金額以上,則必須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會議並獲得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的同意。 這些規定是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中的具體規定,用於指導票券金融公司在處理逾期授信及催收款呆帳時應遵守的程序和要求。 參考資料:《票券金融公司法》、《銀行法》、《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最新修訂版
- 監察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四十九條條文
- 第三十三條條文
- 銀行法 第 33 條條文
- 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 4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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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