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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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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逾期授信及催收款之轉銷,應經董事會之決議通過,並通知監察人。但經主管機關要求轉銷者,應即轉銷為呆帳,並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及通知監察人備查。董事會休會期間,得由常務董事會代為行使,並通知監察人,再報董事會備查。
  2. 2.前項規定,如其於授信或轉銷呆帳時,屬於票券金融管理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金額以上之案件,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12條的規定: 1. 逾期授信及催收款的轉銷需經董事會的決議通過,並通知監察人。但如果主管機關要求轉銷的話,則應立即將其轉銷為呆帳,並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並通知監察人備查。董事會休會期間,常務董事會可以代行此項決議,並需通知監察人,之後再向董事會報告備查。 2. 如果該授信或轉銷呆帳符合《票券金融管理法》第49條適用《銀行法》第33條規定的金額以上,則必須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會議並獲得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的同意。 這些規定是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中的具體規定,用於指導票券金融公司在處理逾期授信及催收款呆帳時應遵守的程序和要求。 參考資料:《票券金融公司法》、《銀行法》、《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最新修訂版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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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逾期授信及催收款之轉銷,應經董事會之決議通過,並通知監察人。但經主管機關要求轉銷者,應即轉銷為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