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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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規,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11條規定了逾期授信及催收款的處理方式。根據該法條的規定,如果債務人解散、逃匿、和解、破產或出現其他原因,導致債權的全部或部分無法收回,則應扣除估計可收回部分後,將這些款項轉為呆帳。另外,如果擔保品和債務人的財產經過扣除其他優先權後無法受償或執行無實益,或者經過多次減價拍賣無人購買,且票券金融公司亦無法獲得實益,這些款項也應轉為呆帳。此外,如果逾期授信和催款已逾清償日兩年,經過催收仍未收回,則也應扣除可收回部分後轉為呆帳。若逾期授信和催款在清償日兩年以下,儘管經過催收仍未收回,則還可以根據可收回部分的情況進行判斷,是否可以轉為呆帳。如果逾期授信和催款是無擔保的,則應在逾清償日六個月內轉為呆帳。但如果可以證明主、從債務人的財產仍然可以追回實益,則不受此限制。 這些規定是根據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11條所訂定的,並且遵循最新的法規。這些規定提供了對於逾期授信和催收款的損失評估和處理準則,以便票券金融公司能夠確實處理這些款項的風險。 參考資料:「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 債務人名詞
- 和解名詞
- 債權名詞
- 擔保名詞
- 抵押權名詞
- 拍賣名詞
- 承受名詞
- 求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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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