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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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授信及催收款應停止計算帳列之利息收入,依契約規定繼續催討,並在各分戶帳內利息欄註明應計利息,或作備忘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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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10條,當授信款項逾期且進入催收程序時,應停止計算帳列的利息收入。催收款項的利息欄應註明應計利息,或作為備忘紀錄。這條規定旨在強調,逾期的授信款項並不應再計算利息收入,而是應繼續進行催討程序。這一規定既保護了票券金融公司的權益,又提醒公司需持續追討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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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