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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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應依下列規定,積極清理逾期授信及催收款: 一、經評估債務人財務、業務狀況,認為尚有經營價值者,得依其授信餘額變更原授信案件之還款約定,並報常務董事會或董事會備查。 二、依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積極清理。但經協議分期償還授信餘額者,不在此限。 三、經評估主、從債務人確定無能力全部清償,得擬具和解處理意見,並報常務董事會或董事會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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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9條,票券金融公司在清理逾期授信及催收款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1. 如果評估出債務人的財務和業務狀況仍具有經營價值,票券金融公司可以根據其授信餘額變更原授信案件的還款約定,但需上報常務董事會或董事會審核。 2. 必須依照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的規定積極清理逾期授信及催收款,但如果已經與債務人協議分期償還授信餘額,則不在此限。 3. 如果評估確定主責債務人和連帶債務人無力全部清償,則可以提出和解處理意見,但需上報常務董事會或董事會核准。 根據《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9條的規定,票券金融公司在清理逾期授信款項和催收款項時,應評估債務人的財務和業務狀況,並根據情況進行調整,必要時可以提出和解處理意見或報常務董事會或董事會核准。在清理逾期授信款項時,除了遵守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和其他相關法令的規定外,如果已經與債務人達成協議分期償還授信款項,則不受這些法令的限制。這項法條的目的是要求票券金融公司有效管理逾期授信和催收款項,以確保債務人的還款能力和經營價值,並根據評估結果適時調整和解處理的方案。根據我的資料來源《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這是保險局出版的文件,並且是該法條生效後的最新版本。
- 債務人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 強制執行法法規
- 法令名詞
- 和解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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