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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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清償日六個月未受清償之逾期授信,應列入資產負債表催收款項科目。但依第二條第二項經協議分期償還授信餘額並依約履行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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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8條,如果逾期授信已超過清償日六個月仍未受清償,應把這部分款項列入資產負債表的催收款項科目。不過,如果按照第二條第二項的規定,當授信已經進行經協議的分期償還並依約履行的情況下,就不在這個限制之內。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授信案件逾期清償已超過六個月,而該案件的授信已經經過協議分期償還並按照約定履行,那麼根據這條法規,該逾期授信款項就不需要列入催收款項科目。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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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