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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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針對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2條的問題,可以有以下解釋: 1. 根據該條第一項,逾期授信的定義是指積欠保證、背書授信餘額超過清償日三個月,或者雖然未超過三個月,但已向主、從債務人訴追或處分擔保品的情況。 舉例:假設某企業有一筆授信額度為100萬元的貸款,清償日是2022年1月1日。如果截至2022年4月1日,該企業仍然未還清貸款,則被認為是逾期授信。 2. 根據該條第二項,協議分期償還的授信額度,只有在符合以下條件時才能免予列報逾期授信:每年償還本息在百分之十以上,期限最長為五年,已經按照協議條件履行六個月以上,且協議利率不低於票券金融公司新承作相同期限的利率。 舉例:假設某企業以協議分期償還方式獲得一筆授信額度為50萬元的貸款,根據協議,他們每年需要償還本息超過5萬元,期限限制為5年。如果該企業已經按照協議條件履行超過6個月,且協議利率不低於票券金融公司新承作相同期限的利率,則在免列報期間內不需要報告逾期授信。 3. 第一項清償日的定義是指商業本票的到期日。但如果根據契約要求進行提前償還,則以指定的還款日為清償日。 舉例:某企業獲得一張商業本票,上面標註的到期日是2022年1月1日。然而,如果根據契約,他們在2021年12月1日提前還清了貸款,那麼清償日將會是2021年12月1日,而不是商業本票的到期日。
- 背書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訴追名詞
- 擔保名詞
- 本票名詞
- 期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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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