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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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對依第四至六條規定所提列之損失準備、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經主管機關或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評估不足時,票券金融公司應依主管機關所定期限予以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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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7條的規定,票券金融公司在依照第四至第六條的規定提列損失準備、備抵呆帳和保證責任準備後,如果經主管機關或指定的專業人員評估發現不足,則票券金融公司應在主管機關所指定的期限內補足這些不足的準備金額。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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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