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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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票券金融公司對資產負債表表內及表外授信資產評估,除將正常之授信資產列為第一類外,餘不良之授信資產,應按債權之擔保情形及逾期時間之長短予以評估,並分為下列各類授信資產: 一、第二類應予注意者:指授信資產經評估有足額擔保部分,且授信戶積欠保證、背書授信餘額超過清償日一個月至十二個月者;或授信資產經評估已無擔保部分,且授信戶積欠保證、背書授信餘額超過清償日一個月至三個月者;或授信資產雖未屆清償日,但授信戶已有其他債信不良者。 二、第三類可望收回者:指授信資產經評估有足額擔保部分,且授信戶積欠保證、背書授信餘額超過清償日十二個月者;或授信資產經評估已無擔保部分,且授信戶積欠保證、背書授信餘額超過清償日三個月至六個月者。 三、第四類收回困難者:指授信資產經評估已無擔保部分,且授信戶積欠保證、背書授信餘額超過清償日六個月至十二個月者。 四、第五類收回無望者:指授信資產經評估已無擔保部分,且授信戶積欠保證、背書授信餘額超過清償日十二個月者;或授信資產經評估無法收回者。
- 2.符合第二條第二項之協議分期償還授信資產,於另訂契約六個月以內,票券金融公司得依授信戶之還款能力及債權之擔保情形予以評估分類,惟不得列為第一類,並需提供相關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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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票券金融公司對資產負債表表內及表外授信資產進行評估,將不良的授信資產分為第二類、第三類、第四類和第五類。分類的依據包括授信資產的擔保情形和逾期時間的長短。具體而言: 1. 第二類應予注意者:指授信資產有足額的擔保部分,但授信戶的保證、背書授信餘額超過清償日一個月至十二個月;或授信資產已無擔保部分,但授信戶的保證、背書授信餘額超過清償日一個月至三個月;或者即使授信資產尚未到達清償日,但授信戶已有其他債信不良情況。 2. 第三類可望收回者:指授信資產有足額的擔保部分,但授信戶的保證、背書授信餘額超過清償日十二個月;或授信資產已無擔保部分,但授信戶的保證、背書授信餘額超過清償日三個月至六個月。 3. 第四類收回困難者:指授信資產已無擔保部分,但授信戶的保證、背書授信餘額超過清償日六個月至十二個月。 4. 第五類收回無望者:指授信資產已無擔保部分,且授信戶的保證、背書授信餘額超過清償日十二個月;或授信資產無法收回。 參考資料:財政部109年5月29日金管府銀行局函第1091號「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 債權名詞
- 擔保名詞
- 背書名詞
- 第二條第二項條文
- 惟名詞
- 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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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