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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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票券金融公司應於每月十五日前,依主管機關所規定之報表格式、內容,填報上月底之逾期授信、應予觀察授信及轉銷呆帳等相關資料予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
- 2.票券金融公司應於每季結束次月十五日前,將上季底之資產評估明細、備抵呆帳及準備提列情形向主管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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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票券金融公司應遵守以下要求: 1. 每月十五日前,填報上個月底的逾期授信、應予觀察授信及轉銷呆帳等相關資料,並按照主管機關規定的報表格式和內容向主管機關或指定機構提交報表。 2. 每季結束次月十五日前,向主管機關申報上季底的資產評估明細、備抵呆帳及準備提列情況。 例如,票券金融公司在每月的十五日前需填報上個月底的逾期授信、應予觀察授信及轉銷呆帳等相關資料,並提交給主管機關或指定的機構,以便監督和管理這些事項。同樣地,票券金融公司在每季結束後的下個月十五日前,需要向主管機關申報上季底的資產評估明細、備抵呆帳和準備提列情況,以使主管機關能夠評估其財務狀況。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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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