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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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16條的規定: 1. 當逾期授信及催收款轉銷為呆帳時,應將其應追索債權列入資產負債表,並詳細登記在登記簿中供查閱。如果發現主責或連帶債務人擁有可執行的財產,應立即根據法律提起訴訟追回。 2. 在評估確定無法收回的情況下,可以經常務董事會或董事會核准後免予將該債權列入資產負債表,並應詳細登記在登記簿中供查閱。 根據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FSC)發佈的「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修正)」(107年11月5日生效)可得知以上兩條規定的內容。
- 債權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訴追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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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