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结算机构许可及管理办法》第43条的规定,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结算机构的总经理应具备领导和有效经营该机构的能力,并具备以下资格之一: 1. 票券金融公司或银行工作经验九年以上,并曾担任三年以上票券金融公司或银行总行经理以上或同等职务,成绩优良。 2. 金融行政或管理工作经验九年以上,并曾担任三年以上薦任九职等以上或同等职务,成绩优良。 3. 票券金融公司或银行工作经验六年以上,并曾担任三年以上票券金融公司或银行副总经理以上或同等职务,成绩优良。 4. 有价证券集中保管或结算业务工作经验九年以上,并曾担任三年以上有价证券集中保管或结算事业副总经理以上或同等职务,成绩优良。 5. 经营银行间资金移转账务清算之金融资讯服务事业工作经验九年以上,并曾担任三年以上经营银行间资金移转账务清算之金融资讯服务事业副总经理以上或同等职务,成绩优良。 6. 有其他经历足资证明可健全有效经营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结算业务。 总经理的任命应事先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文件向主管机关报经核准。 参考资料: 1.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结算机构许可及管理办法》第43条。 2. 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局官方网站:https://www.fsc.gov.tw/ch/index.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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