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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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後,如欲變更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或資產證券化計畫,應依發行時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之程序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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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後,如果想要變更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或資產證券化計畫,需要依照發行時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的程序向主管機關進行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才能進行變更。具體的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程序可以參考相關的法規或判例。 參考資料: 1. 台灣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信託法 2. 台灣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證券交易法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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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