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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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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後,如欲變更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或資產證券化計畫,應依發行時申請准或申報生效之程序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後,如果想要變更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或資產證券化計畫,需要依照發行時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的程序向主管機關進行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才能進行變更。具體的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程序可以參考相關的法規或判例。 參考資料: 1. 台灣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信託法 2. 台灣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證券交易法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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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第 14 條規定:「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後,如欲變更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或資產證券化計畫…」(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