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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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全數委託證券承銷商包銷。
- 2.前項所定證券承銷商與創始機構有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主辦承銷商。
- 3.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應備置公開說明書,並應依公開招募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規定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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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下稱處理準則)第15條規定如下: 1. 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必須全部委託證券承銷商包銷。這表示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在發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時,必須全數委託證券承銷商來包銷(即負責銷售)這些證券。 2. 根據處理準則第15條第2項規定,如果證券承銷商與創始機構有符合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6條第1款第1項至第8項情況之一,則不得擔任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的主辦承銷商。換句話說,如果證券承銷商存在處理準則第15條第2項所列舉的情況,則不能擔任這些證券的主辦承銷商。 3. 根據處理準則第15條第3項規定,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時,應備置公開說明書,並應依公開招募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規定編製。換言之,受託機構在公開招募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在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時,必須先準備一份公開說明書,並按照公開招募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的規定來編製此說明書。 總結而言,根據處理準則第15條的規定,受託機構在公開招募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在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時,必須全數委託證券承銷商負責銷售,而且指定的證券承銷商不能與創始機構存在特定情況。此外,受託機構還需要準備公開說明書,並按照相關規定編寫該說明書。 相關參考資料: 1. 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第15條。 2. 證券商管理規則。 3. 公開招募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 法令名詞
- 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條文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2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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