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 第 1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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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總括申請或申報發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經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告終止: 一、有第十條第三項及第十二條第三項情事者。 二、預定發行期間屆滿者。 三、預定之總括發行金額已足額發行者。 四、受託機構有正當理由,報經主管機關同意提前終止預定發行期間。 五、經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而撤銷該次總括申請或申報者。
- 2.本次總括申請或總括申報依規定終止前,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不得以該創始機構之同一資產再申請或申報發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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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第 13-1 條规定了終止發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的情形和限制: 1. 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則終止發行: a. 第十條第三項及第十二條第三項情事 b. 預定發行期間屆滿 c. 預定的總括發行金額已完全發行 d. 受託機構經得主管機關同意提前終止預定發行期間,且有正當理由 e. 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而撤銷該次總括申請或申報 2. 在本次總括申請或總括申報終止前,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不得再以同一資產申請或申報發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這些規定是保護投資人和公益利益的措施,確保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的發行合法且有良好的運作。其中,第十條和第十二條所指情事的詳細內容需要參考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全文來進一步了解。 參考資料: - 《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
- 核名詞
- 第十條第三項及第十二條第三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 第 10 條條文
- 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 第 1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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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