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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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經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於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上市或櫃檯買賣前,經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核准或生效: 一、自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函送達日起,逾期尚未募足並收取款項者。 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規定情事者。 三、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有違反相關法令,情節重大者。 四、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對外發表不實資訊或發布資訊與申請或申報書件不符,且對應募人或購買人之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者。 五、違反第七條規定情事者。 六、金融資產發生重大變化,致嚴重影響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價格或發行條件者。 七、其他有違反本準則規定或主管機關於通知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時之限制或禁止規定者。
- 2.受託機構私募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私募資產基礎證券,經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經發現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核准或生效。
- 3.經撤銷或廢止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時已收取價款者,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通知之日起十日內,依法加計利息返還該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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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第 13 條包含以下內容: 根據第一項,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經核准或申報生效後,若出現以下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可以撤銷或廢止其核准或生效: 1. 逾期未募足並收取款項。 2. 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規定。 3.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有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 4.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表不實資訊或發布與申請或申報書件不符的資訊,且對應募人或購買人的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 5. 違反第七條規定。 6. 金融資產發生重大變化,嚴重影響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價格或發行條件。 7. 其他違反本準則規定或主管機關關於通知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時之限制或禁止規定。 根據第二項,若是受託機構私募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私募資產基礎證券,出現第一項提到的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有權撤銷或廢止其核准或生效。 根據第三項,若在撤銷或廢止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時已收取價款,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通知後十日內,依法加計利息返還該價款。 以上資料來自「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與「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第 13 條」,參考資料為「臺灣區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交易所功能與作業流程改善專案」公告資訊,地址:https://www.sfb.org.tw/sites/sfb/uploads/PE/FE/Court_Judgment/20160503/105JA213_FA.pdf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送達名詞
- 第二十條條文
- 法令名詞
- 第七條條文
- 禁止規定名詞
- 證券交易法 第 20 條條文
- 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 第 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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