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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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自向主管機關申請或申報後至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前,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生財務或業務重大變化,或申請(報)書件內容發生變動,致對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時,除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外,應視事項性質檢附專家意見,並請證券承銷商表示對本次公開招募計畫之影響提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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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第 7 條」,當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在向主管機關申請或申報後,發生財務或業務重大變化,或申請(報)書件發生變動,導致對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時,應在事實發生後的兩天內進行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此外,根據事項的性質,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應附上專家意見,並要求證券承銷商向主管機關報告本次公開招募計畫的影響。 參考資料: 「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第 7 條」央行法令查詢系統,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P0140025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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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