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 第 8 條
快速跳轉
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填具申請書連同應檢附文件,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 一、受託機構就同一類型資產,首次申請發行受益證券或金融機構首次設立特殊目的公司申請發行資產基礎證券,或其交易架構與前申請核准案件有重大差異者。 二、前次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遭主管機關退回、不予核准、撤銷或廢止者。 三、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擬售予外國人供其發行證券者。 四、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經信用評等者,其等級未達主管機關準用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所定等級以上,超過其發行總金額百分之二十五者。 五、受託機構於最近三年內有違反法令或相關規定經主管機關依信託業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作成處分,且尚未改善者。創始機構、特殊目的公司股東、服務機構及非由受託機構擔任之備位服務機構於最近三年內有違反法令或相關規定經主管機關依銀行法第六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任一款規定、信託業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規定、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任一款規定作成處分,且尚未改善者。 六、創始機構非屬金融機構且負債大於淨值二倍者。但創始機構就同一類型資產,非首次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以發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且創始機構之財務結構與前次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案件無重大差異者,不在此限。 七、受託機構前次發行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股東前次設立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發生無法支付本金、利益、孳息或收益等情事。 八、其他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法规,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第8條规定了在哪些情况下,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需要填写申请表并携带相关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请核准: 1. 受託機構就同一類型資產首次申請發行受益證券或金融機構首次設立特殊目的公司申請發行資產基礎證券,或其交易架構與前申請核准案件有重大差異。 範例:某受託機構申請發行受益證券,而此類型資產前次核准案例與目前的申請案例有明顯不同之處。 2. 前次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遭主管機關退回、不予核准、撤銷或廢止。 範例:某特殊目的公司申請設立並發行資產基礎證券,但前次申請由於不符合主管機關的要求而被退回。 3. 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擬售予外國人供其發行證券者。 範例:某特殊目的公司計劃將發行的資產基礎證券售予外國投資者。 4. 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經信用評等者,其等級未達主管機關準用本條例第4條第2項之規定所定等級以上,超過其發行總金額百分之二十五。 範例:某特殊目的公司發行的資產基礎證券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後,其等級低於主管機關所要求的等級,并且超過其發行總金額的25%。 5. 受託機構或其他相關機構在近三年內曾違反法令或相關規定且未改善。 範例:某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東以及備位服務機構近三年內曾因違反法規受到主管機關的處分,并且尚未改善。 6. 創始機構負債大於淨值的两倍,但如果創始機構属于非金融機構,并且其金融結構与前次申请核准案件没有重大差异,则不在此限。 範例:某創始機構的負債總額是其淨值的兩倍以上,但由於與前次核准的申請案件在金融結構上没有重大差異,所以不受這個限制。 7. 受託機構发行的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无法支付本金、利益、孳息或收益等。 範例:某特殊目的公司之前發行的資產基礎證券無法支付本金和利益,或者出現其他無法支付收益情況。 8. 其他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 這些情形可以參考《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的第8條.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第四條第二項條文
- 法令名詞
- 第四十四條條文
- 非名詞
- 第六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條文
- 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條文
- 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條文
- 銀行法 第 61-1 條條文
- 保險法 第 149 條條文
- 證券交易法 第 66 條條文
-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 4 條條文
- 信託業法 第 4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