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4條是關於該條例中所使用的相關詞彙的定義。根據該條例的規定: 1. "創始機構"是指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結合,由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為該資產發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的金融機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的機構。 2. "資產"是指創始機構收益及處分的各種資產,例如汽車貸款、房屋貸款、租賃債權、信用卡債權、應收帳款債權等。還包括由創始機構以前述資產和信託業成立的信託契約產生的受益權。此外,還包括經主管機關核定的其他債權。 3. "證券化"是指創始機構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將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結合,由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為該資產發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以獲取資金的行為。 4. "特殊目的信託"是指根據該條例的規定,為了進行資產證券化而成立的信託關係。 5. "特殊目的公司"是指根據該條例的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成立,並以從事資產證券化業務為目的的股份有限公司。 6. "受益證券"是指特殊目的信託的受託機構根據資產信託證券化計劃所發行的證券,用以表彰受益人對該信託財產的本金或所生利益、孳息和其他收益享有的權益。 7. "資產基礎證券"是指特殊目的公司根據資產證券化計劃所發行的證券,用以表彰持有人對所轉讓資產的權益。 8. "資產池"是指創始機構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所組成的資產組合。 9. "殘值受益人"是指在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清償後,對資產池中剩餘財產享有利益的人。 10. "監督機構"是指為了保護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的權益,由特殊目的公司依據資產證券化計劃的規定所選任的銀行或信託業。 11. "服務機構"是指根據受託機構的委任,或特殊目的公司的委任或信託,負責管理和處分信託財產或受讓資產的機構。 12. "金融機構"是指銀行、保險業、證券商等依法設立的機構,以及經主管機關核准的其他金融相關機構。 13. "信託監察人"是指由受託機構依照特殊目的信託契約的約定或經受益人會議決議所選任,代表受益人的利益行使本條例規定的權限的人。 根據最新的資料,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4條所使用的詞彙定義目前沒有進一步的相關法律或指南。然而,資產證券化條例是為了規範金融機構將金融資產進行證券化的活動,讓投資人可以投資這些證券以獲取收益。這些定義的目的是確保明確、一致的理解,以促進金融資產證券化市場的正常運作。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創始機構:指依本條例之規定,將金融資產(以下簡稱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由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以該資產為基礎,發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金融機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 二、資產:指由創始機構收益及處分之下列資產: (一)汽車貸款債權或其他動產擔保貸款債權及其擔保物權。 (二)房屋貸款債權或其他不動產擔保貸款債權及其擔保物權。 (三)租賃債權、信用卡債權、應收帳款債權或其他金錢債權。 (四)創始機構以前三目所定資產與信託業成立信託契約所生之受益權。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債權。 三、證券化:指創始機構依本條例之規定,將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由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以該資產為基礎,發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以獲取資金之行為。 四、特殊目的信託:指依本條例之規定,以資產證券化為目的而成立之信託關係。 五、特殊目的公司:指依本條例之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以經營資產證券化業務為目的之股份有限公司。 六、受益證券:指特殊目的信託之受託機構依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所發行,以表彰受益人享有該信託財產本金或其所生利益、孳息及其他收益之受益權持分(以下分別簡稱本金持分、收益持分)之權利憑證或證書。 七、資產基礎證券:指特殊目的公司依資產證券化計畫所發行,以表彰持有人對該受讓資產所享權利之權利憑證或證書。 八、資產池:指創始機構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之資產組群。 九、殘值受益人: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清償後,對資產池之賸餘財產享有利益之人。 十、監督機構:指為保護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之權益,由特殊目的公司依資產證券化計畫之規定所選任之銀行或信託業。 十一、服務機構:指受受託機構之委任,或特殊目的公司之委任或信託,以管理及處分信託財產或受讓資產之機構。 十二、金融機構:指下列機構: (一)銀行法所稱之銀行、信用卡業務機構及票券金融管理法所稱之票券金融公司。 (二)依保險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設立之保險業。 (三)證券商:指依證券交易法設立之證券商。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金融相關機構。 十三、信託監察人:指由受託機構依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約定或經受益人會議決議所選任,而為受益人之利益,行使本條例所定權限之人。 前項所稱受託機構,以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並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為限。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