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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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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於停止申報生效通知送達日起,得就停止申報生效之原因提出補正,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如未再經主管機關通知補正或退回案件,自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收到補正文件之日起屆滿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之申報生效期間生效。
  2. 2.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經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停止其申報生效後,自停止申報生效函送達之日起屆滿十五個營業日,未依前項規定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或雖提出解除申請而仍有原停止申報生效之原因者,主管機關得退回其案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第6條的規定,如果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申報生效被停止,可以提出補正並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如果在主管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解除申請,或者雖然提出解除申請但仍存在原停止申報生效的原因,主管機關有權退回案件。 參考資料:【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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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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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第 6 條規定:「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於停止申報生效通知送達日起,得就停止申報生效之原因提出補正,申請解除停止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